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学〔2013〕232 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学风建设,强化对学生学业的过程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 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业预警 , 请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与援助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先期试点高校要继续完善本校学业预警与援助的具体办法, 其他高校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学习和交流,研究 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开展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
各高校要将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推进计划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2014 年 6 月 30 日前将本校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方案)实施意见上报教育厅备案。我们将适时 开展工作督查,通报此项工作推进情况。 省教育厅学生处联系人:刘志达,联系电话/传真: 0451-53644431,电子邮箱:53644431@163.com。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 年 11 月 7 日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切实加强高校学生学风建设,强化对学生学业的过程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决定(教高〔2012〕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学业预警与援助是一种由原来的事后处理变为事前、事中预防的新型高等教育管理方式。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全日制 学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出现的不良情 况,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 预警和援助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 机制。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完善高校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 体系,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庭的合力互动育人作用,推动形 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切实提升育人工作的效果和水平,促进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刚性管理与柔性服务相结合原则。
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也要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 作;既要关注学生学业水平,又要关注学生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以人为本,促进师生间情感交融与默契。
2.坚持静态管理与动态跟踪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档案资料,同时注重对工作效果的跟踪、评价和反 馈,实现对学生学业过程的有效监管。
3.坚持学校培养与家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学校、学生、家庭三方联动的预警与援助工作模式,共同督促教育、帮扶转化 学习困难或有其他学业问题的学生,形成育人合力。
4.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 工作机制和评价方法,注重激励与约束的协调与平衡,形成长效机制,保证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及预警分类
(一)工作目标
1.加强学风建设。
督促学生按照学校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增强学习动力,提高素质修养,促进学风建设,避免、减少 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切实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2.优化育人环境。
建立健全由学校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干部以及“学困生”家长组成的预警与帮扶体系,充分发挥合力育 人作用。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实现对学生成长的全面关注、尊重 和爱护,使学生、家长和学校间的人际关系更加和谐。
3.维护校园稳定。
通过加强多方联动协作,适时引导和及时干预,减少可能因学籍异动而产生的各类不稳定因素;通过学业 预警的警示作用,减少学生的不及格率、降级率、违纪率等,帮 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二)预警分类
学业预警对象分类:一是学习困难学生,成绩突然下滑触及 留降级或退学规定;二是违纪学生,因受到纪律处分影响正常学 业学习;三是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状态与倾向,无法正常完成学业。学生一旦符合预警规定,要立即进入相应预警工作流程。学 业预警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
(1)学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
(2)学生在年级或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名次同比前一学期下降幅度较大;
(3)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课时数违反纪律处分规定;
(4)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5)学生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正 常学习、生活情况。
2.橙色预警
(1)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内,累计有数门必修课或指定选 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差一门触及留(降)级规定;
(2)学生受到记过处分;
(3)学生经专科医院或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诊断评估,确定患严重心理问题、神经症或人格障碍,近期症状加重;
(4)学生学分未修满,导致无法正常毕业。
3.红色预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数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 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差一门触及退学规定;
(2)学生受到留校察看记过处分或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触及 退学规定;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修业年限 1 年(含休学、保留入学 ,仍未完成学业,触及退学规定;资格)
(4)近期直接或间接显现有自杀倾向的同学;
(5)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严重抑郁症、恐惧症、焦虑症、 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近期症状加重。
三、援助工作措施
(一)启动援助工作
1.确定分类预警学生名单。
学校在每学期或学年的固定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初两周之内,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教务部 门联合组织各院系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筛查,确 定分类预警学生名单。
2.分类制定援助工作方案
(1)班主任或学业导师负责制定学习困难学生的援助方案。 援助方案以制定学习计划为主要内容,着重督促学生学习计划的 落实。
(2)学生辅导员负责制定违纪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 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范学生行为为主要内容,着重督促学生加强学习、提高道德修养、认真遵守校规校纪。
(3)学生辅导员配合心理咨询教师制定具有心理危机倾向 的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应因人而异,及时采取朋辈支持、 家长陪读、心理咨询、疾病治疗等方式,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各高校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加援助方案类别。
3.适时开展援助工作
(1)当学生进入黄色预警时,启动黄色预警援助。
学生班主任或学业导师应当在 1 个月内与学生进行谈话,帮助学生找出 问题原因,并通报学生辅导员。按照方案帮助学生安排好以后的 学习和生活,督促学生实施,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2)当学生进入橙色预警时,启动橙色预警援助。
学生辅 导员在与学生班主任或学业导师联系后,应当在 1 周内与学生进行谈话,会同班主任帮助学生安排好以后的学习和生活,制定出 个性化援助方案并督促学生实施。辅导员在与学生谈话时,应当填写谈话记录和预警通知书,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分别由院系、 学生及学生家长留存。
(3)当学生进入红色预警时,启动红色预警援助。
学生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在与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学业导师联系后,应当会同学生辅导员在第一时间与学生进行谈话,辅导员应当填写谈话记录和预警通知书,经学生签字确认后,分别 由院系、学生及学生家长留存。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在 告知家长学生可能面对的不良后果, 谈话后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跟踪援助效果, 与家长一起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并督促学生实施,并适时调整援助方案。
(二)建立工作档案
各高校应健全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归档、保管、利用、检查等制度。辅导员是学生学业预警 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并进行动态 跟踪管理。学生学业预警档案应包含《学生档案交接清单》《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籍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学生预警谈话记录表》《学生学业预警援助方案》等内容,学生学业预警档案材料由院系留存。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档案包含材料。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高校要把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学校工 作日程;要把学业预警工作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与人 才培养质量,以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统筹安排,分工到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高校学业 预警与援助工作指导部门为校级学生工作部门和教务部门,具体 执行部门为院系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部门负责做好学生成绩筛查,督促任课教师做好被预警学生的学业帮扶工作,有 条件的高校可以组织专业课教师对被预警学生进行学业辅导。学 生工作部门负责学业预警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做好被预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完善制度保障。
各高校要抓紧制定符合校情的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相关文件和制度规范,细化预警条件,明确任务分工,为实施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计划提供制度保证。要加强校内 各部门与院系之间的工作统筹和衔接配合,确保各部门和院系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扎实开展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高校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学期或学年末)对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加 强实施过程效果监控,并通过档案抽查、座谈访谈、家访回访等 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实施效果,确保此项工作落实执行到位,取得真正实效。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要纳入学校学生工作综 合评价体系,作为学生工作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学生学业 预警与援助工作的基础性地位。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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