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助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参见《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方案基本要求》)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参加《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细则》)。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细则》)。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参加《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细则》)。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参加《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细则》)。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参加《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细则》)。
第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参加《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细则》)。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参加《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细则》)。
第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是治校原则,保证学院处分、处理学生的决定客观和公正,防止和纠正不正当处分、处理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成立“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外聘请法律事务的机构负责人等成员组成。
(二)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更改或取消决定的要求。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
3.查找文件和资料,听取受理处分或处理学生的申诉。
4.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5.办理应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而向省教育厅提起的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6.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中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六)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系、班级、学号。
(二)申诉人由他人代理的,并注明申诉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及代理人的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日期。
(五)申诉人及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转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委员。
(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权独立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
(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委员开会讨论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作出处理意见
(四)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须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会议决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有效。同意的委员应在会议决定上签字表示同意,不同意的委员应在会议决定上写明不同意,也可同时写明不同意的理由。
(五)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维持原决定的通知申诉人,并附加说明原由,认为原决定不当的,可作出不同决定,并将修改的决定意见书交原决定机关,并通知申诉人。
(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委员,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有关当事人的陈述。
(七)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入或其代理入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在处理因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教育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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