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