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学生奖励包括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志愿者、文明班级等。
第三条、 学院在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及评优工作参考《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具体办法》结果进行评定。
第五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
一、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对先进个人和文明班级进行表彰,特制定此评选办法。
(一)、 三好学生评选标准
(1)、思想积极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综合素质较高。
(2)、学习成绩优良,凡在学期考试中有一门不及格者不予参加评选。
(3)、在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成绩优秀者。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
(1)、能够积极带领和组织同学开展各项活动,工作敢于负责,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集体服务。
(2)、在同学中树立较高的威信,群众基础好,能够为学生服务,能积极主动的反映同学的建议和要求。
(3)、在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成绩优秀的在校学生。
(三)、学院荣誉奖
(1)、学院荣誉奖是学院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其目的在于表彰在校学生中德、智、体、美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和学院规章制度,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某些方面有特别专长,在省市级以上的重大比赛中获奖,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
②、为学院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并为学院赢得声誉的学生。
(四)、评选范围和比例
(1)三好学生应占班级人数的10%,
(2)优秀学生干部应占班级人数的10%,
第五条、评选方法和时间安排,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助学金”等评优工作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六条、奖励方法
为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体现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德、智、体诸多方面发展,进一步将竞争机制引入教育管理工作中,特设立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选范围:
凡被我校录取在籍的学生,均可参加此奖学金评定,原则上采取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具体办法》紧密挂钩的办法,综合评价的名次作为评定学生获得奖学金的依据。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执行国家法规和学院制度,维护社会公德,行为文明,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努力,本学年(期)内各门考试考查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奖学金评选范围及比例:
根据省教委财审处有关文件规定,按学生综合表现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受奖比例不超过30%。
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5%。
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10%。
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人数的15%。
第十条 助学金发放金额:
一等助学金金额:每学期1000 元。
二等助学金金额:每学期500元。
三等助学金金额:每学期300元。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奖学金的评定严格按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具体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班级每位同学进行打分,排出名次,并接受学生监督。
(二)、班级选出的奖学金初选结果,经辅导员审核后报学生处、教务处,由其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对评选出的奖学金获得者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助金并填写登记表装入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学期的奖学金。
(一)、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的行为者。
(二)、学期成绩考核有一门课程以上不及格者。
(三)、无故旷课或每学期缺课达到十八课时者。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第十三条、“优秀志愿者”评比标准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积极上进;
(二)、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的安排,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
(三)、文明服务,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四)、思想品德良好, 敬老爱幼, 乐于助人,关心集体,团结友爱, 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
(五)、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协会举行的各项志愿者活动,包括校青协和院系青协开展的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积极, 乐于奉献,服务效果良好;
(六)、遵守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内无受处分记录;
(七)、结合志愿者的服务时数、服务内容、事迹报告以及在志愿者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给予优先考虑;
(八)、在志愿服务方面曾经荣获相关奖项,在学校或者院系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优先考虑。
(九)、对评选出的“优秀志愿者”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十)、获得“优秀志愿”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登记表装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