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1〕104号),经研究决定,自 2014 年春季学期起, 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为全市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资助对象及资助比例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全市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具体包括:
1.孤儿、烈士子女、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子女、城镇低保、
低收入家庭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纳入农村特困
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2.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
3.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4.符合入园条件的残疾儿童。
学前教育资助面按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不超过 5%比例确定。
三、资助标准及资助形式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 50%。市级公办幼儿园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内公办幼儿园、企事业办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学前教育资助形式为按月直接减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应缴纳的保育教育费。
四、资助程序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工作在教育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1.幼儿园于每年 9 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幼儿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提出申请,领取《哈尔滨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据实填写。
2.提供证明材料
(1)低保、低收入家庭儿童: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
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
(2)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
(3)残疾儿童或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
(4)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及其复印件;
(5)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须提供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
1.各幼儿园的评审小组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幼儿园按要求采集受助幼儿及其监护人有关信息,由园长和幼儿园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幼儿园公章,留档备查。
(三)档案管理
幼儿园要将受助幼儿的有关材料分年度分学期建档备查, 建立受助幼儿信息档案。 受助幼儿信息要经过层层审核,每一级资助部门经办人、负责人都要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单位、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幼儿园要把贫困家庭幼儿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要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建立健全资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资助经费安全、规范使用,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贫困家庭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三)规范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
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
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
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教育督导
的重要内容,并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
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助经
费、虚报儿童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取消其下年度资助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
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
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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