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使评选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和综合成绩特别优秀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评定前三名。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6、愿意在获奖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工作。
7、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当学年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评定前五名。
6、在大一学年通过本院贫困学生认定并进入贫困学生档案,并已进入贫困学生档案动态管理。
7、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
8、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当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未受过任何校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1)孤儿(即父母双亡),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一方亡故,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3)父母一方患病,长期处于治疗状态,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4)农村、牧区或城市下岗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家中遇到突发性灾祸,损失严重,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5、在大一学年通过本院贫困学生认定,并已进入贫困学生档案动态管理。
6、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7、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大一新生高考成绩优秀,大二以上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原则上无不及格课程。
8、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当学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选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审处、教务处、院团委、各系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其成员。其职责是负责全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和发放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按时发放。
第十一条 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
第十二条 申请与审核
1、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2、对于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由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组织评议后进行推荐,并将推荐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正式确定学生名单之前,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系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报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按相关程序对发放的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追缴。
第十四条 学院接到中央和省级财政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款项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审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打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获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课程考试作弊者;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时装或化妆品者等;
4、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5、实际每月生活费用明显偏高者;
6、诚信意识较差者,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7、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8、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第十七条 学宿费等未全部缴清的学生,所获国家奖助学金原则上暂缓发放,待所欠费用缴清后再予发放。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由学院予以表彰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要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研究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原《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国家助学金金有关事宜由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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